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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三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罚整改情况

  中国网1月22日讯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为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促进地方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和事业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我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查处情况,汇总整理了2018年第三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罚整改情况,现予公布。

  淮安市洪泽区环境监察局责令企业交第三方运营自动监测设备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2018年6月20日,淮安市环境监察局出具《监察意见书》(淮环监察字〔2018〕9号),责令企业完成污水处理设备的提标改造工作,采取限产、控制产污环节等措施。

  企业已对COD、流量计、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做了更新和维护,并已安装总氮自动监测设备。

  2018年8月15日,余姚市泗门镇行政执法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人工采样,8月16日对企业超标排放行为立案查处,10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泗环罚字〔2018〕16号),处罚款18万元。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18〕205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罚告字〔2018〕52号),对企业立案处罚。

  宜昌市点军区环境保护局同意企业从2018年5月28日至8月27日,进行三个月工艺调试。在调试期间,要求企业与点军第二污水处理厂协商,确保点军第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2018年11月19日,宜城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宜环责改字〔2018〕9号),并对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0万元,同时要求对调酸池、微电解池、芬顿池、气浮池、絮凝池及配套的管道重新做防腐防渗处理,重新建一个500立方的预排池,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企业将厂区2号门废水排口与厂区西南角排口并管,合为一个排污口,并增设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一座,目前处理后废水进入市政管网,经新区第一污水厂处理后排放。

  津南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处罚款20万元。

  2018年10月17日,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津辰环改字〔2018〕SW101730号),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18年10月29日下达《环保“黄牌”警示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警示期间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确保达标排放,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辰环听告字〔2018〕ZD2018092801号),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15日,朔州市平鲁区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8〕037号),要求企业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07万元。

  企业改正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建立运行台账,足量使用治污原料,并更换了烟尘监测设备。

  2018年11月3日,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罚告字〔2018〕77号),对企业处罚款413万元,并要求公司进行整改,达标排放。

  2018年8月20日,兴县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18〕033号),对企业处罚款10万元,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兴环改字〔2018〕033号),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孝义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字〔2018〕186号、210号),对企业处罚款20万元,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孝环责改字〔2018〕189号、213号),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孝义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字〔2018〕125号、194号),对企业处罚款20万元,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孝环责改字〔2018〕126号、19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孝义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字〔2018〕207号),对企业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企业停产整治。

  2018年11月20日,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境保护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海环责改字〔2018〕055号),责令企业加强对各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并做好设备的防雨淋措施,确保各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企业按要求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并做好防雨淋措施,保障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18年7月26日,乌海市海南区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环罚字〔2018〕75号),对企业处罚款20万元。

  2018年9月17日,鞍山市千山区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千环罚决字〔2018〕008号),对企业处罚款10万元。

  淮安市环境监察局责令企业全面改善除尘系统运作状况,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对系统内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布袋来更换,确保全部更换到位。

  企业2018年8月份对除尘系统来进行了布袋更换,8月下旬烟尘数据已基本稳定达标。

  樟树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樟环行罚字〔2018〕F010号),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各项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企业对余热锅炉及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设施进行了检修,2018年11月2日恢复正常运行,烟气达标排放;检修期间,企业采取了窑炉贫氧燃烧、煤气脱硫等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018年8月13日,荣成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荣环罚字〔2018〕52号),处罚款490万元,并要求企业立马停止超标排污。

  企业已对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进行了全面排查,逐步加强管理,杜绝超标排污。

  文山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对企业现场检查频次,要求企业及运维方加强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传输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企业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正常的运维和数据传输工作。

  文山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对企业现场检查频次,要求企业及运维方加强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传输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文山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要求企业及运维方加强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传输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企业加强对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第三方运维公司已派一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长期驻场确保自动监测设施稳定运行。

  普洱市环境保护局对企业组织现场核实,查验生产记录和异常状况报备情况,要求企业加强对自动监测维护方的管理,确保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企业采取了如下措施:1.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公司员工环境保护意识;2.加强生产装置的维护保养,降低生产设备故障率;3.加强与运维方沟通联系,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18年9月14日,大理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环罚字〔2018〕31号),对企业处罚款10万元,并要求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企业加强生产设备及自动监测系统的维护管理,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稳定传输。

  2018年7月18日、8月1日、8月30日、9月13日,石家庄市栾城区环境保护局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栾环罚字〔2018〕w1006-w1009号),分别处罚款5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18年8月10日、10月18日,石家庄市栾城区环境保护局分别下达《行政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石栾环连罚字〔2018〕w1007号、w1009号),分别处罚款400万元、900万元。累计罚款1480万元。

  2018年8月7日,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责令整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秦环责改字〔2018〕0009号),要求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8月14日和9月19日分别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18〕8012号)、(秦环罚告字〔2018〕0014号),对企业分别处罚款20万元、40万元。期间区环境保护局多次采样监测,实时监控该厂外排水质;8月11日-8月17日,会同专家开展为期一周的现场检查,提出了整改意见与建议。

  企业采取了如下措施:1.2018年7月1日开始投加水处理生物制剂;2.对MSBR池投加活性污泥,7、8月份共计投加活性污泥约700吨,大大降低出水COD和总磷;3.对MSBR池投加乙酸钠药剂,提高进水碳源增加污泥活性; 4.2018年8月8日至8月20日维修MSBR池北池空气堰,9月12日至16日维修MSBR池南池空气堰,以降低出水SS和总磷。

  2018年8月30日,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南和县分局下达《责令整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邢环南和责改字〔2018〕69号),责令企业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环南和罚告字〔2018〕69号),对企业处罚款10万元。同时要求企业完成治理设施提升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企业对现有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提升改造,目前工程己完成,出口氨氮于2018年8月29日起达标排放。

  2018年8月28日,太谷县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太环罚字〔2018〕47号),责令企业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00万元。

  交城县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环罚字〔2018〕33号),对企业超标排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20万元。

  2018年8月28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大东罚字〔2018〕025号),处罚款80万元。

  企业进水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管网转输至南部污水处理厂,现处于停产状态。

  2018年10月10日,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甘井子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决字〔2018〕040038号),处罚款10万元。

  海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2018年8月底,企业已完成提标改造工程。经调试,于2018年12月4日起达标排放。

  2018年9月10日,大石桥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183029号),处罚款50万元。

  大石桥市政府对市政管网进行了改造,对生活垃圾污水和工业废水进行了分流,保证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符合进水要求。污水处理厂重新对生化池内菌种进行了培养,加大曝气池曝气量,目前稳定运行,于2018年8月9日起达标排放。

  2018年9月25日,盖州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环罚字〔2018〕047号),处罚款30万元。

  企业于2018年6月28日开始做提标改造工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不停止进水,采用单侧分期改造,分期处理的方式对城市污水做处理。改造工程2018年12月底完成,现准备调试运行。

  企业采取置换污泥、加大曝气量、调整工艺等措施,并计划进一步改造曝气系统、粗细格栅和污泥脱水机,现已开始实施。

  2018年9月12日,铁岭县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县环罚字〔2018〕35号),责令企业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0万元。

  2018年6月6日,拜泉县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拜环罚字〔2018〕7号),要求立即整改,处罚款50万元。6月19日下达《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拜环连罚字〔2018〕1号),对企业按日连续处罚,累计罚款900万元。

  企业采取单侧运行方式培养菌群,适当减少进水量,并根据齐建函〔2018〕9号文件要求,着手对原有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018年6月29日,梅里斯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罚字〔2018〕009号),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要求并处罚款20万元。

  企业采取调整工艺、增加曝气时间、延长停滞时间等措施,于2018年11月8日起达标排放。

  2018年10月26日,余姚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余环罚听告字〔2018〕185号),对企业超标排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24万元。

  企业根据要求加强管理,增加药剂投放,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并采样,结果达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已对该企业违法排放行为挂牌督办;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整改,立案查处。

  企业逐步提升精细化管理上的水准,细化水质监测及分析工作内容,优化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2018年9月19日,集聚区环境保护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企业外排废水超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18年9月11日,石台县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字〔2018〕5号),对企业处罚款11万元,并要求整改。2018年9月23日,石台县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字〔2018〕6号),对企业按日计罚,共计罚款319万,并要求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企业加强设施维护,确保氧化沟活性污泥达到正常活性,对二沉池做维修,使其正常发挥功效,并要求第三方运维单位对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管理,察觉缺陷及时解决。

  因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瘫痪,2018年9月25日-29日,东山县环境保护局对纳管企业全面排查后分别对华昌食品等7家超标公司进行了处罚,合计处罚款80万元。

  纳管的7家企业对自身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整改,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目前污水处理厂出水已基本达标。

  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安局于2018年7月1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闽漳台环责改字〔2018〕30号),11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漳台环罚告字〔2018〕18号);9月19日对公司进行人工监测,2018年9月29日对企业违法超标排污行为再次立案查处。

  企业投入80多万元在好氧池投加PAC药剂、活性炭、营养盐、生物酶等物质改善污泥沉降性能;投资300多万元启动加药气浮装置固定设施改造工程,增加后端深度处理,现已整改完毕,于2018年10月12日起达标排放。

  金溪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环罚字〔2018〕31号),对企业处罚款30万元,抚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抚环行罚字〔2018〕13号),对企业处罚款80万元,金溪县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公治决字〔2018〕0330号)对金溪县污水处理厂厂长处15日行政拘留。

  当地政府加快县城和园区污水管网建设,并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配合进行原有雨、污水管网疏通、检测和清理工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计划在园区雨水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县建设局正在启动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

  上高县环境保护局要求纳管企业安装5分钟采样一次的混合采样设备,并要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

  纳管的重点涉水企业安装了混合采样设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通过投加活性污泥等措施提高对氨氮的解决能力,同时增加好氧系统的曝气量,提高氨氮去除效率。

  2018年4月23日,资源县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资环罚字〔2018〕1号),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万元;2018年5月28日,资源县环境保护局下达《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资环按日连续处罚字〔2018〕1号),按日连续计罚280万元。(新建污水处理厂处于调试中,运行后淘汰关闭该厂,故三季度未有新的处罚)

  企业已于2018年8月10日淘汰停运,污水接入新建的二期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实现达标排放。

  企业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生化处理系统连续投加成品液态菌种,并增加回流量,以减少菌种流失;2.启动备用风机,提高好氧生化处理段溶解氧,为好氧微生物生长提供有利条件;3.增加脱磷剂投加量,以增大总磷去除率;4.二沉池处增加絮凝剂投加装置,增大SS去除率。

  2018年9月5日,武威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罚字〔2018〕18号),对企业超标排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18年11月6日,对企业再次立案查处。

  企业采取了在生化池内添加PAC药剂、投加活性污泥、控制进水量、增大排泥量、加大泥液回流、延长曝气时间、投加氨氮去除剂等措施调整污水处理工艺,并加强运营监管,强化日常巡查。同时也加强业务学习,通过聘请专家现场指导等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018年11月12日,凉州区环境保护局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罚字〔2018〕59号),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企业提标改造项目于2017年10月30日开工建设,现已完成1、2、3、4号氧化沟改造,并全面运行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现改造工程已完工,进入通水调试阶段。

  2018年7月17日,托克逊县环境保护局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托环责改字〔2018〕17号),2018年8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托环罚字〔2018〕38号),处罚款20万元。

  2017年开始建设提标改造工程,目前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已基本完工,于2018年10月29日开始做设备调试。

  伊吾县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字〔2018〕4号),处罚款12万元,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确保达标排放;2018年9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字〔2018〕5号),处罚款15万元。

  企业投资近30万元,对生化处理系统及附属系统来进行了清理、保养和调试,于2018年9月9日起调试完成,达标排放。

  2018年10月12日,且末县环境保护局对企业2018年8-9月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且环罚字〔2018〕3号),处罚款20万元。

  企业提标改造工程于2017年10日开工建设。2018年8月19日AAO池开始进水调试,进入好氧活性污泥培养驯化阶段,9月初COD已能达到污水处理厂一级B标准,10月1日调试完毕后,各项污染物已实现达标排放。

  2018年7月29日,新和县环境保护局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新和环责改字〔2018〕3号),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企业于2018年10月12日起对一期氧化沟工艺进行技术改造。目前正在进行,完成后可实现达标排放。

  喀什地区环境保护局加大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要求企业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巡检及日常维护,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企业原有工艺为AAO,排放标准为一级B,2018年3月开始将工艺改为BBR,2018年9月30日完成提标改造工程。2018年10月已实现达标排放。

  麦盖提县人民政府下达批复《关于同意城北污水处理厂二期提标扩容停运的批复》(麦政函〔2018〕62号),对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和田地区环境监察支队督促企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采购、调试和比对验收工作,并加大巡查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2018年9月20日,霍城县环境保护局针对企业超标排污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霍环罚字〔2018〕12号),处罚款20万元。

  2018年9月20日,霍城县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霍环罚字〔2018〕11号),处罚款20万元,10月2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霍环责改字〔2018〕81号),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2018年该企业项目列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乌苏市决定对污水处理厂原3万吨/天生产线进行提标改造,并新建一条1.5万吨/天生产线,改造完成后,污水排放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2018年10月22日,阿勒泰地区环境保护局针对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阿地环改决字〔2018〕3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地环罚告字〔2018〕3号),处罚款5万元。

  企业采取了以下措施:1.投资24万元建设了化验室;2.投资430万元建设二沉池保温房;3.增加进水营养,在氧化沟内投加葡萄糖和小麦麸皮,为活性菌存活和繁殖增加营养;4.培养操作技术人员,邀请专家进行现场培训指导;5.加紧施工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现已调试运行。

  2018年9月23日,阿勒泰地区环境保护局针对企业超标排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地环罚告字〔2018〕1号),处罚款10万元,并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阿地环改决〔2018〕1号)。

  企业已委托新疆市政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并负责污水处理一级A提标改造工作。

  2018年9月23日,阿勒泰地区环境保护局针对企业超标排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地环罚告字〔2018〕2号),处罚款10万元,并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阿地环改决〔2018〕2号)。

  企业已委托新疆市政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并负责污水处理一级A提标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