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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万!混凝土搅拌站排废水对环境造成污染!


来源:开云棋牌手机版    发布时间:2024-06-26 09:35:15

  搅拌站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通过排水沟向附近果园地、河道排放,污染旁边的环境。最终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3〕9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1“裁量起点7%、仅pH值超标(pH≤2或pH≥11)3%”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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