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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四)丨源汇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实施“双罚”案


来源:开云棋牌手机版    发布时间:2024-07-02 08:23:42

  2021年4月22日,由于源汇区沙澧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园区进行现场排查,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中,西大门污水总排口处水流量较大,水色浑浊且有异味。当天,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第三方公司在该公司西大门污水总排口处采集水样,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总磷22.8mg/L,悬浮物113mg/L,铁17.2mg/L,铜2.7mg/L,铝4.21mg/L,锌13.5mg/L;污染物总磷、悬浮物、铁、铜、铝、锌等6个污染因子均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限值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总磷最高超标23倍,重金属锌超标9倍。

  由于该公司制作工艺复杂,为了追溯污水超标源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特邀省、市水相关专家成立专家核查组,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勘查会研,发现该公司:1.阳极氧化车间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仅有二级混凝沉淀,与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废污水处理工艺不一致。环评批复要求,阳极氧化车间产生的染色废水、封孔废水以及脱脂、化抛、碱洗等废水应分质分类处理,其中染色废水应配套建设“催化氧化+混凝沉淀”废污水处理设施;2.喷漆废水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废污水处理设施。环评批复要求,喷涂车间所用涂料为无苯型涂料,原辅材料涂料类型发生明显的变化,新增了苯、甲苯及二甲苯等废气污染物种类。

  虽然该公司的电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已获得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但是在项目正式投入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配套的废污水处理设施,原辅材料涂料类型发生明显的变化,新增污染物种类,不足以满足现行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该企业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对该企业处71.2万元罚款,并对该项目直接负责人处14.6万元罚款。

  1.专家会诊,准确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污水污染因子严重超标,为了追溯污水超标源头,特邀省、市水相关专家成立专家核查组,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勘查会议研讨,精准查摆企业问题症结,准确掌握企业违法行为。

  2.分析原因,认真落实普法责任。经调查了解,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和侥幸心理,认为配套环保设施已建成,其生产废水从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即可外排,不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采取说理式执法,对企业未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环保配套设施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存在的的环境风险隐患进行说明,对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证据采集、依据选择和自由裁量等方面予以重点说明,于执法工作中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3.执法服务并重,提升企业环境管理上的水准。企业是环境管理的主体。在本案的办理中,执法机构从始至终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指导企业制定完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整改方案,及时防范环境风险事故,主动帮扶企业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